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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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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7-03 17:21:14 |   作者: 模具展示

  关于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公布,省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等规定,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落后材料(产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经过工程应用证明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的过程中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实用功能、有利于环境保护;

  1.各申报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推广申请书》(附件1);

  2.省厅将委托第三方对进入我省(已使用或正在使用)的新材料(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符合标准要求的新材料(产品)组织专家从企业规模、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做评审后开展综合评定;

  3.对综合评定符合推广应用要求的新材料(产品),在省厅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

  1.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材料(产品);

  2.在我省工程建设应用中不满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与使用的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等要求,且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产品);

  3.易造成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4.易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或噪声难以管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事业单位收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向省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止)建议表》(附件2),经省厅综合评价后在省厅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适时发布公告。

  2.企业对限制(禁止)材料(产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省厅提出。省厅将根据真实的情况组织并且开展综合评价。

  凡列入我省推广应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所在企业须建立材料(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台账,对所生产的材料(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1.建立企业自查评估和主管部门随机抽检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企业自公告后每6个月向省厅提交由具备建设行业检验测试资质和CMA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测试的数据存疑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的,省厅将进行抽检。检验测试的项目(参数)由省厅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依照产品特征、产品应用情况及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2.省厅定期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产品)公司进行抽查,对企业厂区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做综合评估。

  3.我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限制(禁止)材料(产品)目录,不得超范围使用限制类材料(产品),不得使用禁止类材料(产品)。

  4、公司制作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抽检评估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1. 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计算机录入,字迹清晰、工整,如无此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应注明原因。

  2. 申请方、制造商和生产厂原则上应为同一法人单位,公司名称及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相一致,特殊情况下为不同法人单位时,须提供各自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律关系证据。

  5. 本申请书填写一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若有电子版本,请随书面申请一起提交。

  2)□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

  4)□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声明;(若公司成立不足三年,按企业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日进行提供);

  7)□产品符合现行国家、行业规定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由具备CMA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每类产品各1份;若采用的是企标,同时提供相关标准。

  8)□生产厂按GB/T 19001、GB/T 24001、GB/T 23331和GB/T 45001分别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或管理体系文件资料。

  2.扩大产品申请范围时(同一生产厂),需随申请书一并附齐6)、7)、8)。

  □是 □否 (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注:生产厂不同时分别填写;如通过实验室认可,可提供证书和认可范围复印件。

  备注:如有保密需要,则可用供应商X代表原材料供应商名称。但具体的原材料供应商名称需封存在生产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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